地籍調查時,如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指界,但指界確實有困難時,得請地籍調查和測量人員協助指界並告知土地所有權人界址點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同自行指界;或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請鑑界,以使土地相鄰界址確定,作為地籍調查、測量之依據。
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結果施測,由於測量技術及儀器較日據時期精密優良,且數十年來土地因人為或天然地形變遷,界址與原地籍圖不符,加以複丈時誤差之配賦及面積登記有效位數之變更(重測前為公頃以下四位、重測後為公頃以下六位),致使重測前後土地面積難免發生增減。
為使土地所有權人瞭解地籍圖重測之意義、重要性及其相關權利義務,地政機關於辦理重測時,均由縣市政府在重測地區舉辦地籍圖重測政令宣導會,或洽有線電視台以走馬燈方式刊登重測訊息或以廣播車於測區街道沿街播放宣導錄音帶等,宣導地籍圖重測相關事宜,俾使土地所有權人配合各項重測作業進行。另於重測作業期間,所寄送之各類通知書及本局網站,均分別載明及登載土地所有權人應「注意事項」、「地籍圖重測有關問題問答」及「土地法有關條文」等,若土地所有權人對重測作業仍有疑義,可以電話或至縣政府、轄區地政事務所洽詢,亦可依通知書信封上所印之重測辦公處地址、電話向重測辦公處洽詢,作業人員將對所提問題詳予解說。
公告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先在公告閱覽處填寫異議複丈申請書,將申請異議複丈理由和事實經過及四鄰的土地關係人姓名、住址等一一填入,並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由地政事務所訂期辦理複丈,其異議複丈結果無誤者所繳複丈費不予退還,複丈結果確實有誤者,地政機關即依法辦理有關圖冊更正,所繳複丈費予以通知退還。
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地籍圖重測結果通知書時,得於公告期間內攜帶地政機關所發的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結果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等前往當地的地政事務所設置之重測結果公告閱覽處,免費閱覽重測後地籍公告圖及有關清冊;對重測結果有不瞭解的地方,可以向閱覽處人員詢問,閱覽處人員將會對所提問題一一解答。
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必須將重測後之地籍公告圖及有關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地政事務所(或適當場所)公告三十天,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如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或設立界標者除外)。
狹義的解釋:是以測量儀器及測量方法測算各宗土地界址點坐標,據以計算面積及繪製地籍圖。廣義的解釋:是指將地籍調查的資料以及控制點、圖根點、都市計畫樁、界址點等觀測結果輸入電腦,建立各種基本檔,完成繪圖、計算面積、列出報表等自動化作業,提高測量之精度。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是故實施地籍圖重測係依據上開法令及同法第四十六條之二、之三暨內政部訂頒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辦理。
相鄰土地如因指界不界址爭議時籍調查人員務所就爭議協調,如還時,再報由動產糾紛調予以調處權人接到縣調處結果通服時,應在書十五日內關訴請確定十五日後如訟者,則依果辦理地所有權人不一致發生時,先由地員及地政事議情形予以還不能解決由縣政府不調處委員會。土地所有縣政府上項通知倘有不在接到通知內向司法機定界址。逾如不提起訴依照調處結理重測。
重測後新權狀換發作業程序,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如下: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條所列清冊、地籍公告圖及地籍調查表,以展覽方式公告三十日,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項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申請換(註)書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