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土地鑑界複丈、土地分割複丈 、土地合併複丈、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浮覆複丈、坍沒複丈、界址調整複丈、調整地形複丈、地目變更、法院囑託測量、公共設施用地逕為分割測量、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增建複丈、建物改建複丈、建物滅失複丈、建物分割複丈、建物合併複丈、建物門牌號勘查、建物基地號勘查與地籍圖謄本、建物平面圖核發等。
(一)、申辦土地鑑界: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或承租地租約書影本。
3、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共有人之一即可)。
4、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時,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
5、祭祀公業土地應檢附派下員證明文件。
6、申請時應準備土地界標,得向地政事務所購買。(註:承租地應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二)、申辦土地再鑑界: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地租約書影本。
3、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共有人之一即可)。
4、申請時應準備土地界標,得向地政事務所購買。
5、再鑑界理由(述明對於何次鑑界不服之理由)。(註:承租地應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三)、申辦土地分割:
1、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3、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全部共有人)。
4、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或使用執照及竣工圖平面圖正、影本(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已建築使用者)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基地分割,應檢附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訂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地政事務所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作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四)、申辦他項權利位置測量: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時效取得證明文件(以時效取得者檢附)。
3、四鄰證明(以時效取得者檢附)。
4、保證人印鑑證明(以時效取得者檢附)。
5、身分證影本。
6、申請時應準備土地界標,得向地政事務所購買。
(五)、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
1、建物測量申請書。
2、起造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使用執照及竣工圖正、影本。
4、共同使用部分分配協議書。
(六) 、申辦建物基地號勘查:
1、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建物登記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3、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
(七) 、申辦建物門牌號勘查:
1、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建物登記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3、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4、建物門牌號變更證明文件(向戶政機關申請)。
(八)、申辦建物增建複丈:
1、建物測量申請書。
2、增建使用執照及竣工圖正、影本。
3、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九) 、申辦建物分割複丈:
1、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建物登記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
3、戶政單位核發門牌增編證明。
4、分割圖說。
5、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6、分割協議書。
(十)、因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要申請建物基地號、門牌號勘查:
1、建物測量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3、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4、房屋稅籍證明書正、影本。
傳統地籍圖是由測量員利用平板儀至實地繪製而成,稱為圖解地籍圖。為使這些圖形資料能夠利用電腦技術予以永久保存,進而加值利用,於是透過電腦設備(如數化掃瞄儀、坐標讀取儀等),將原來以圖解方式測繪地籍圖上每一筆土地的位置、境界、形狀,轉化成數值資料紀錄起來,稱之為圖解數化;數化區則係指已完成圖解數化作業之地段。
以測量儀器及測量方法測算各宗土地界址點坐標,據以計算面積及繪製地籍圖,提高測量之精度,稱為數值地籍測量。
數值區則係指完成數值地籍測量之地段。
(一)、至轄區地政地政事務所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申辦「鑑界」項目。
(二)、應備證件:權利書狀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自備界樁或 向地政事務所購買)。
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第1項第2、3款辦理,詳述如下: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得受理其第3次鑑界之申請。另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複丈人員依申請人所申請之鑑界案,當日有釘界址,故本鑑界案已完成鑑界之手續。而申請人未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其事由。
1分=293.4坪。
1甲=10分。
1分=969.917平方公尺。
1公頃=3025坪。
經地政事務所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者,申請人得於5年內請求退還己繳複丈費,但應扣除勞務支出。
| (一)、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為限。 (二)、如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他項權利者,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或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
(一)、填具複丈申請書。
(二)、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三)、檢附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書。
為簡化建物測量業務,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內政部特頒:「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其具體作法如次: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包括繪製建物平面圖及建物位置圖。建物平面圖之繪製,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所繪製之建物位置圖、平面圖,仍應俟建物使用執照核發後,始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土地分割複丈費:
1、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
2、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 加複丈費之半數。
(二)、土地合併複丈費:免納複丈費。
(三)、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1、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
2、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四)、地形調整複丈費:
1、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
2、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五)、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4000元計收。
(六)、土地界址鑑定費:每單位以新臺幣4000千元計收。以上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算位(每單位以新臺幣4000元計收,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於面積超過10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一)、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
1、每單位以新臺幣4000元計收。
2、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時,可調原勘測位置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設計圖轉繪之。
3、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200元。
4、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
(二)、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1、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
2、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3、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50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
(三)、建物合併複丈費:
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400元計收。
(四)、建物分割複丈費:
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
(五)、建物部分滅失測量費:
按未滅失建物之面積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
(六)、未登記建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
依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計收。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
(七)、建物基地號或建物門牌號變更勘查費: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400元計收。
(八)、建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物部分滅失之勘查費: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400元計收。
(九)、建物平面圖轉繪費:每建號新臺幣200元計收。
(十)、建物平面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本:
以每張新臺幣15元計收。
(十一)、地籍圖謄本採電腦列印:
以每張新臺幣20元計收。
(十二)、建物測量成果圖採電腦列印:
以每張新臺幣20元計收。
(十三)、採用電腦繪製大範圍地區數值地籍圖謄本繪圖費:
每幅以新臺幣750元計收。
1、按圖幅橫長40公分,縱長30公分,比例尺500分之1 為原則。
2、繪圖圖幅長寬及比例如有變動,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一)、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1、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15元。
2、人工描繪:每筆新臺幣40元。
3、電腦列印:每筆新臺幣20元。
(二)、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閱覽:
每幅新臺幣10元,限時20分鐘。
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地籍圖重測結果通知書時,對重測結果有不了解的地方,須於公告期間內攜帶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結果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等,前往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所設置之重測結果公告閱覽處向服務人員詢問。閱覽處人員將會對所提問題一一解答;公告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確實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先在公告閱覽處填寫異議複丈申請書,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地政事務所安排複丈,異議複丈結果無誤者所繳複丈費不予退還,複丈結果確實有誤者,地政事務所即依法辦理有關圖冊更正,所繳複丈費予以退還。
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
1、鄰地界址。
2、現使用人之指界。
3、參照舊地籍圖。
4、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為未依照規定時間設立界標到場指界,致以逕行施測方式辦理地籍圖重測者,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本身權益,請各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在地籍調查時所發生的界址爭議,先由調查人員就爭議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協助調處,協調會根據土地關係當事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土地關係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確定界址處理。過了15日不提起訴訟者,就依照調處委員會調處結果來辦理地籍圖重測。
地籍調查時,如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指界,但指界確實有困難時,得請地籍調查和測量人員協助指界並告知土地所有權人界址點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同自行指界。
根據土地法第46條之1、46條之2、46條之3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臺灣地區之地籍原圖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炸燬,目前本省各縣市地政事務所所使用之地籍圖,大部分係日據時期依據地籍原圖描繪裱裝而成之副圖,使用迄今已逾80餘年(參閱內政部74年9月9日74台內地字第340883號函),因年代久遠,致圖紙伸縮、破損,多數地區已達不堪使用程度,且近20年來,經濟快速發達,隨著都市建設發展,土地分割頻繁,坵塊日益細分,致天然地形變遷,人為界址異動,使得現在土地使用情形與地籍圖上所記載不儘相符,且原圖施測當時,因技術及設備所限,誤謬在所難免,及比例尺過小,還原於實地之能力差,據以複丈結果,每有前後結果不同之情形發生,實已無法因應當前高精度地籍測量需求,因此政府為了建立新地籍測量成果,以切實釐整地籍,保障人民合法產權及配合今後經濟建設規劃種種需要,即採用最新測量儀器,配合高度的技術,正確的方法辦理地籍圖重測,重新測製地籍圖,計算面積,以使每宗土地的位置、形狀、地號、面積等現況完全與地籍圖、登記簿記載內容一致。
因為地籍圖重測結果,對人民權益有直接利害關係,辦理時必須特別慎重,作業程序分10項如下:
(一)、劃定重測地區。
(二)、地籍調查。
(三)、地籍測量。
(四)、成果檢查。
(五)、異動整理及造冊。
(六)、繪製公告圖。
(七)、公告通知。
(八)、異議處理。
(九)、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十)、複(繪)製地籍圖。
地籍圖重測之作業程序係依土地所有權人指定之界址,應用測量儀器與技術測定各宗土地之位置、形狀及計算面積,並依計算之成果辦理重測結果公告及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故重測面積實為界址範圍決定之結果,為確保自身之權益,請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地籍調查通知書後,依所排定時間至土地坐落位置與地籍調查人員充分配合辦理指界。以利重測工作順利推展。現就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事項說明如下:
(一)、設立界標:
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或公地管理機關等,在接到縣政府通知地籍調查通知時,請在自己的土地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界址點,會同四鄰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自行設立界標 (土地界標由政府免費提供,可向重測區工作站領取)。
(二)、按指定日期到場指界:
土地所有權人請依照通知書指定日期、時間(或委託他人)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印章,到現場將土地四周圍界址位置,詳細告訴地政機關指派的地籍調查人員,再由調查人員依照實際指界情形詳實的記錄在地籍調查表上。
(三)、地籍調查表認定簽章:
地籍調查表上相關欄位記載之內容是否確實,界址標示欄所記的位置與略圖上記載是否一致,請土地所有權人在調查表上每一欄內逐項認定,如正確無誤後,再予簽名或蓋章。
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必須將重測結果之地籍公告圖、地籍調查表、有關地籍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的地政事務所 (或適當場所)公告30天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閱覽時發現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得於公告期間,向當地的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聲請異議複丈(調查時未到場指界設立界標者除外)。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依法逕為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重測前舊地籍圖依法停止使用。
重測區內設置的各種測量標誌(如塑膠樁、鐵樁、道路中心樁、界址樁、標石、水泥樁、標旗等),是測量時所用的根據點,不可任意移動損毀,希望大家共同保護,請不要移動和損毀,以維護各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