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台灣光復初期因人民不諳法令,且地政機關人員法治觀念未臻健全,致有權利內容不符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為澈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內政部爰制定「地籍清理條例」,經總統於96年3月21日公布,並於97年7月1日施行,以健全地籍管理,確保民眾財產權益。
2.地籍清理主要解決之問題有下列幾項:
(1)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2)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3)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之清理。(如抵押權、地上權、典權、賃借權…等)
(4)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5)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3、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主要清理程序如下:
(1)清查地籍。
(2)公告應清理土地、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
(3)受理申報。
(4)受理申請登記。
(5)審查及公告審查結果。
(6)登記並發給權利證書。
(7)異動或其他之處理。
另其他相關地籍清理資訊,請詳本所地籍清理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