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欲申請土地、建物登記申請書檔案影本應如何申請?應附什麼證件?
答 :
| 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規定: 1.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 (1)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2)登記名義人。 (3)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者。 2.申請人應附申請人身份證、駕照或護照影本親自到所申請,若委託他人申請,應檢附上述證件影本及委託書,由受託人攜帶身份證、駕照或護照親自到所申請。 3.規費:一頁 20 元。 4.申請書格式與謄本申請書相同。 |
問 : 何人可申辦複印登記申請書?
答 :
由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或與原案有利害關係之人,提出證明文件申請。
問 : 申請書在何處可取得?
答 :
服務台、公文收件處或網路可下載。
問 : 申請退費須知
答 :
| 一、申請人填妥退費申請書(請至本所網站下載專區下載)後向本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可選擇匯款或支票、現金(限5千元以下者,可選取以現金退還)退費之方式辦理。 三、由原承辦人員審核後函復並退還規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