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04 年 2 月 2 日新制土地登記謄本:
第一類謄本: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之。
第二類謄本: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另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之〉。任何人得申請之。
第三類謄本: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