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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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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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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何謂土地登記?
答 :

土地登記係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應登記之事項,包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標的,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情形記載於登記簿,以確定其權利之歸屬與權利狀態而公示於第三人,並藉以管理地籍、課徵土地稅賦及推行土地政策之行政行為。

問 : 耕地(如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等)上可否設立部分不動產役權?
答 :

(一)按「耕地之使用及違規處罰,應依據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所明定,是以耕地辦理不動產役權登記,約定內容符合上開規定,例如:不動產役權設定契約書之約定使用方法載明為供農路使用,地政機關自應准予登記。
(二)至於耕地違反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由主管機關予以處罰,則係另一個法律問題。

問 : 土地買賣移轉過程中,土地承買人應注意那些事項﹖
答 :

(一)土地承買人應注意事項: 
1.
事前應先調查土地的地形、位置、現狀及界址,最好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圖謄本,再套上都市計畫圖,且詳查土地登記謄本。
2.
買賣契約應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正式委託的代理人訂立,否則該買賣契約無效。該筆土地上如設定有抵押權登記,得先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在限定時間內塗銷該抵押權,以免買賣成立後,出賣人取得買賣價款後,一走了之。
3.
查明該筆土地之使用管制情形,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甲建、乙建、農牧用地…等,因其使用性質、建蔽率及容積率等皆不相同。 
4.
參考附近已成交的實例價格,或參酌政府當年公告的土地現值予以決定土地成交價。土地上如有設定地上權、典權或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訂有基地租約權利人建有房屋,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這塊土地的權利。
(
二)土地出賣人應注意事項:
1.
售價得參考土地公告現值及附近成交價格訂定。
2.
土地增值稅依有關稅法的規定,應由出賣人負擔。土地增值稅,係按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若土地無漲價無增值,雖土地買賣移轉,仍予免稅。
(
三)申請登記時間:不動產之買賣移轉,我國採登記生效主義,所以買賣雙方簽約後,應於1個月內會同前往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買方權益方可獲得保障,並避免被處逾期登記費罰鍰。

問 : 繼承登記應於何時申辦﹖申辦時應檢附何種文件﹖
答 :

詳見本所網站申請須知/登記類/繼承登記(點選連結)

問 : 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應檢附那些文件?
答 :

詳見本所網站申請須知/登記類/抵押權塗銷登記(點選連結)

問 : 辦理土地登記應檢附之印鑑證明書,有無使用期限之規定?
答 :

(一)申請登記時,檢附之華僑印鑑證明,每份只能使用一次,有效期限為1年,其計算自核發之日起至向稅捐稽徵機關報稅之日止。

(二)申請土地登記,本國人為自然人時,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問 : 申請繼承登記時,所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可否以戶口名簿或繼承人之身分證影本為之?
答 :

申請繼承登記應檢附繼承人現戶之戶籍謄本,依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41點之規定,不可以繼承人之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替代「戶籍謄本」。

問 : 如果不動產已被法院查封,在未辦竣塗銷查封登記前,是否可以辦理買賣過戶?
答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規定:「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以及第147條規定:「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所以須法院囑託塗銷後才可以過戶。

問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須經多少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同意始得處分﹖
答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問 : 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簿記載之資料有誤時,如何申辦更正登記?
答 :

(一)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更正登記:
1.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原登記申請案影本、主管機關核准更正文件)。
3.權利書狀。
4.申請人身分證明。
5.委託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6.利害關係人同意書(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檢附該第三人之同意書)。
7.檢附同意書之利害關係人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由審查人員核對身份並簽名,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42條各款規定辦理。
(二)前項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如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依土地法第69條但書之規定得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即無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

問 : 申辦土地、建物登記案件,須繳納何種費用?
答 :

按申辦登記案件,需繳納下列費用:
(一)登記規費應依照土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繳納。登記費未滿新臺幣1元者,不予計徵。其計徵標準:
1.土地總登記: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2.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按建物權利價值(建築管理後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建築管理前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千分之二繳納。
3.權利變更登記: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4.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5.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增加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二)書狀費: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每張新臺幣80元。但因逕為分割,所有權人就新編地號請領權利書狀及其他法令有規定者,免納書狀工本費。

問 : 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或建物向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提供擔保,應如何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
答 :

一、金融機構者詳見本所網站申請須知/登記類/抵押權設定(銀行)(點選連結)

二、非金融機構者詳見本所網站申請須知/登記類/抵押權設定(私人)(點選連結)

問 : 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應如何申辦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換)發登記?
答 :

一、書狀補發登記詳見本所網站申請須知/登記類/書狀補給(點選連結)

二、書狀換發登記詳見本所網站申請須知/登記類/書狀換給(點選連結)

問 : 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時,應如何辦理?
答 :

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時,應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申請登記時,應檢附監察人之資格證明文件,登記書表並以其為代表人。

問 : 祭祀公業土地應如何申報及處分或設定負擔?
答 :

一、按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規定,其管理人應向該祭祀公業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申報。如祭祀公業無管理人、管理人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不申報者,得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辦理申報,並檢附推舉書【但管理人申報者,免附】、沿革、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派下全員系統表、派下全員戶籍謄本、派下現員名冊、原始規約【但無原始規約者,免附】辦理申報。
二、其處分設定負擔依內政部97年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954號函釋示,祭祀公業依法成立祭祀公業法人者,其財產處分、設定負擔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辦理。祭祀公業未成立法人,依法訂定有規約者,其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依其規約規定辦理。無規約者其不動產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

問 : 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農地,於修法後完成農舍興建,是否受限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5年始得移轉之限制?
答 :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2項之規定,限於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才受到興建農舍滿5年始得移轉之限制。

問 : 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將土地贈與給太太嗎?應檢附什麼文件及繳納什麼費用?本人自己可以辦嗎?
答 :

(一)可以贈與,相關應附文件及費用詳見本所網站申請須知/登記類/贈與登記(點選連結)
(二)本人自己可以申辦土地登記,申辦時另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及私章。

問 : 土地所有權人可否將土地所有權拋棄?如何辦理?程序為何?
答 :

一、依內政部92年2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1845號函示:建築物法定空地所有權人,無論是否仍有該建築物或坐落基地所有權,皆不得單獨拋棄其法定空地所有權。因此如欲拋棄所有權,仍須向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該筆土地為非法定空地之證明文件。此外拋棄建物基地所有權,僅於不違反公共利益或不以損害他人利益為主要目的時,始得為之(內政部88年8月6日台內中地字第8803709號函),另抵押權未塗銷登記之私有土地,其所有權人不可拋棄土地所有權(內政部76年9月8日台內地字第536693號函)。

二、 向地政機關申辦拋棄所有權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應附文件如下:
1.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2.拋棄所有權證明書。
3.權利書狀。
4.申請人身分證明。
5.拋棄人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由審查人員核對身份並簽名,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42條各款規定辦理。

問 : 若基地上之房屋為違章建築或未辦保存登記之合法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於基地出售時,是否亦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答 :

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41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分為土地法第104條暨民法第425條之1所明定,是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有租賃關係之承租人始有優先購買之權。


 

問 : 部分繼承人不能會同申請繼承登記時該怎麼辦?
答 :

合法繼承人為2人以上,其中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登記時,得由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得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問 : 土地、建物繼承登記逾期申請登記,應處登記費罰鍰若干?
答 :

土地建物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申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倍。

問 : 何謂「預告登記」?申辦預告登記應具備那些文件?
答 :

詳見本所網站申請須知/登記類/預告登記(點選連結)

問 :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轉載情形?
答 :

一、原則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
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1】抵押權人同意分割。【2】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3】抵押權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但書情形,如原設定人於分割後未取得土地者,申請人於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應同時申請該抵押權之塗銷登記。


 

問 : 請問和解後要如何使對方撤銷對本人房子的假扣押?(和解書上忘記記載),流程如何辦理?
答 :

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規定,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至如何辦理塗銷假扣押及其流程,建請洽法院詢問相關事宜。
二、另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規定,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且經檢具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執行處核發查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證明書件者,不在此限。又參照內政部86年7月2日台(八六)內地字第8606368號及82年7月14日台(八二)內地字第8208734號函所示,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第1項第2款所稱「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登記之權利人」尚包括訴訟上和解成立之人,而假扣押之債權人與就假扣押之標的物取得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人係同一人者,得檢附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證明書件申辦登記。

問 : 未辦繼承登記之法律效果為何?
答 :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30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1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問 : 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如遇有爭議時,可否請該轄區地政事務所就該案件預為停止辦理登記?後續又該如何處理以維自身權益?
答 :

查「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所稱之私權爭執,係指申請土地登記案件送經地政機關收件,審核結果認為申請登記之土地權利尚有爭執而言。…因登記案件尚未送請登記機關收件,故尚無該條款之適用。」、「登記案件尚未送登記機關收件,登記名義人先以聲明書或存證信函提出聲明或請求,本無從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規定處理,又該聲明或請求因係請求登記機關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非屬應登記事項,登記機關對其內容尚無須加註於地籍資料中…」為內政部 70 年 7 月 30 日 台 (70) 內地字第 26083 號函及 85 年 1 月 29 日 台 (85) 內地字第 8575935 號函所明示,故有私權爭執之登記案件,尚未至該轄區地政事務所送件,地政事務所無從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第 1 項第 3 款駁回登記之申請。惟為維臺端自身權益,如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涉及私權爭執,可循司法途徑予以解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規定持憑起訴證明,將訴訟繫屬之事實至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註記登記;或循司法保全程序 ( 如假扣押、假處分… )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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