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本系統資料無法與地政整合資訊系統資料庫之資料作同步異動,故將依爾後實際需求於經費許可下辦理新增功能開發。
2.為維護直轄市、縣(市)政府府端資料之正確性,登記機關於清查資料傳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後,發生土土地標示變更之情事,應先由登記機關自行列管,並定期通知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傳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府端之已清查土地及建物資料,地政事務所將無法直接於系統內修正查對資料,原因係為避免造成系統管理權責紊亂,故請轉知所屬地政事務所於傳送縣政府前確實查對資料,以減少登打錯誤情形。其餘倘有系統操作疑義,亦可電洽廠商或本部承辦人協助解決。
關於神明會清理作業,系統係以自然人及8碼統一編號之法人作為排除條件;是以,有統一編號而尚未申請法人登記之神明會,可能為早年稅籍編號登載於統一編號欄,或純屬登打誤漏,故應先以人工方式清查,再於系統內新增資料。
1.由本部嗣後依實際需求,於經費許可下再辦理系統新增功能開發。
2.本案建議先利用系統產製之EXCEL檔自行增加欄位登打,並以設定篩選條件方式列印,俾利後續公告作業進行。
建議由系統產製之EXCEL檔自行轉換使用。
依爾後實際需求,於經費許可下再辦理系統新增功能開發。
1.地籍清查表相關機關查對「日期文號」欄計有50字元文字,足敷登打查對機關來文日期及文號,若對於同機關有2次查對者,系統列印時僅得顯示最後查對日期及文號,避免清查表載入過多文字內容,造成混淆情形。
2.地籍清查表附表中,所有權人、管理人及他項權利人之住址係由地政整合資訊系統之資料庫轉載,若該身分或住址資料有變動,應請戶政機關協助查對,並填載於有關機關查對情形欄內,俾利後續通知作業之需。
將視爾後實際需求於經費許可下辦理新增功能開發;至目前,已傳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清查土地及建物標的資料,若公告後發生標示變更之情形,宜先由地政事務所自行列管,並定期通知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茲因村(里)辦公處所等資料非屬地政機關管轄,故地籍清理管理系統無法連結有關資料庫提供查詢,目前僅能請地政事務所人員自戶役政系統,或戶政、民政機關或其相關網站查詢,再行登載村(里)辦公處所。爾後,本案將視經費許可下辦理新增功能開發(建立村(里)之table查詢),俾便地政事務所使用。
系統程式若有更新,本部即以「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通報系統」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地政事務所系統管理人員,該人員一收到電子郵件,應立即通知該府及地政事務所有關人員更新系統,惟為便於有關人員判斷是否影響清查公告結果以因應處理,本部往後通知程式更新時,附加說明更新程式之主要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