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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神明會土地之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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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明會係同信仰一個神佛之會 員或信徒,集資購置財產,每年以其收益辦理該神佛祭典之組織,其名稱通常稱為「會」、「社」、「堂」,亦有稱「季」、「盟」、「閣」、「亭」、「祠」、 「祀典」者,其表明神明會意義之名稱上,冠以神佛之名稱或特定公號之名。由於神明會並非法人,無權利能力,自不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依地籍清理條例 規定,神明會申報清理後應成立法人,並就其土地辦理法人更名登記,或依其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就其土地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 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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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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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辦理申報或申請登記之相關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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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之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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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之申報期限(38年12月 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迄今尚未塗銷者,影響土地的融資及處分,為兼顧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之權益,並促進土地利用,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土地或建物所 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如因塗銷登記造成抵押權人之損害,由該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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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理流程 | |
| ◎ 辦理申請塗銷登記之相關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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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期間:97年9月至97年11月。 (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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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申請登記機關: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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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應備文件: | |
| ●土地登記申請書。 ●登記清冊。 ●申請人身分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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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科室:資訊課 瀏覽人數:1543人 更新日期:2023/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