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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地籍清理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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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清理各共有人登記的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的共有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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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和他人共有的土地,但各共有人的權利範圍(土地持分)合計不等於一,這種土地顯然是在申辦登記時發生了錯誤。地政事務所針對這類土地進行清查,辦理方式如下:
(一)如果發現有原始登記的原因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書等)或其他可足資證明的資料,地政事務所將依這些證明文件資料,逕為辦理土地持分更正登記。
(二)如果清查後仍無相關資料可供辦理更正,地政事務所會將這些持分合計不等於一的土地造冊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告,並受理持分錯誤的共有人之一申請更正登記。
註:
1.只要持分錯誤的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持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即可申請,並無須經他項權利人的同意,而且不受限制登記的影響。
2.持分錯誤的共有人如果未於申請登記期限內申請更正登記,將由地政事務所依照持分錯誤共有人的持分比例計算新持分,逕為辦理更正。
◎申辦流程
◎申請登記的相關規定:
(一)公告期間:100年4月至100年6月(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公告為準)
(二)受理機關: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
(三)申請人:登記權利範圍錯誤的共有人
(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申請人身分證明
4.共有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5.權利書狀
6.其他依規定應提出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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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為標售逾期未申報或申請登記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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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未依有關法令清理的神明會」及「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而土地權利人尚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登記,為澈底清理這些地籍問題,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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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2類土地,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應辦理代為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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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屆期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
(二)經申報或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
(三)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
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並標脫的土地,其標售的土地價金將儲存於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可以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又如果經2次標售而未能標脫的土地,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地政事務所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土地權利人亦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另相關權利人如有正當理由,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暫緩標售上述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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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為標售土地的辦理流程 |
發布科室:資訊課 瀏覽人數:986人 更新日期:2019/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