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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地籍清理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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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清理權利主體不明的土地 | |
| 如您所有的土地或建物,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同時又非屬已公告清理的日據會社、組合、神明會及非屬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具有祭祀公業性質及事實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清查地籍後,予以公告納入地籍清理範圍內。 | |
| 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屬此類應清理土地,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足資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利害關係人如發現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事項有清查錯誤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查明。t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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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流程 |
| ◎申請登記的相關規定: | |
| (一)公告期間:101年4月至101年6月(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公告為準) | |
| (二)受理機關: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 | |
| (三)申請人:利害關係人 | |
| (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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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為標售逾期未申報或申請登記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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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已經清查並公告的「未依有關法令清理的神明會」、「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及「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等3類土地及建物(公告設施用地除外)並符合下列要件者,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代為標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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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屆期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 | |
| (二)經申報或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 | |
| (三)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 | |
| 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並標脫的土地,其標售的土地價金將儲存於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可以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又如果經2次標售而未能標脫的土地,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地政事務所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土地權利人亦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 |
| 另相關權利人如有正當理由,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暫緩標售上述土地。 | |
| ◎代為標售土地的辦理流程 | |
發布科室:資訊課 瀏覽人數:1004人 更新日期:2019/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