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臺灣光復之初遺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名義登記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因該等情形存在已久,不僅影響土地之有效利用,亦妨礙民眾財產權利之行使。內政部為徹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爰制定「地籍清理條款」,經總統於96年3年21公布,並於97年7月1日起實施。另為利各機關辦理地籍清理作業,內政部訂定「地籍清理實施計畫」,將應清理之14類土地建物,自97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只分年分類清理。
民眾如有上述土地或建物登記問題,應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受理申報或收理申請登記期間內,盡速向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報或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
發布科室:第一課 瀏覽人數:5527人 更新日期:2015/1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