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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信日期: |
2015-05-22 |
寄信者: |
張景* |
| 寄信標題: |
致揚主任 關於5/20回覆疑問 |
| 寄信內容: |
感謝楊主任關切此申訴案與致電說明及回覆,小弟查詢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1條說明:撤回複丈之申請,應於複丈前以書面向登記機關提出。但屬有需通知前條第三項關係人之案件,應於原定複丈日期三日前為之。換言之這不就是要預留提前通知關係人時間嗎?請問貴所為何沒事先通知?
再者對於申請人如真的是5/8提出申請撤回(5/13測量員賴朋沅先生提供文件資料顯示申請人是5/11提出申請)就法令解釋應於原定複丈日期三日前為之定義貴單位認定含例假日(公家機關跟本不辦公)是可受公評的嗎?
我必須要很明確讓楊主任您瞭解,我不能接受的是你們處理申訴的態度,給我感覺並不是真正的在找出問題點並檢討如何防止錯誤再發,而是一再企圖說服我接受,我不認同這是身為人民公僕應該有的態度你認為呢?
若能藉由此案例經由你我的努力可避免後續再發,我相信對於一般不清楚民眾不需要白跑一趟是有莫大幫助的,請楊主任能真正深入了解問題並給予回覆. |
| 回覆狀態: |
已回覆 |
回覆日期: |
2015-05-26 |
| 回覆內容: |
有關張先生網站留言本所答覆如下:
本案后里段264-8地號申請人呂素月小姐確實委託代理人林淑慧小姐於104年5月8日向本所提出延期申請書,符合法令規定,應無疑義。本案承辦員原排定日期時間到場等候關係人並盡義務通知,應該是負責表現,至於無法提早通知台端,本所再之表示歉意,目前類似案件做法,是通知單寄發及到場等候告知關係人,由於時間關無法即時通知台端,本所秉持服務精神準時到場預備等候告知關人,爾後類似案件本所亦當特別注意,免讓有類似情形發生,台端意見本所虛心接受,檢討改善,謝謝台端意見。
祝福您順心如意
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敬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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