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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信日期: |
2015-05-13 |
寄信者: |
張景* |
| 寄信標題: |
5/13土地鑑界延期未事先通知關係人 |
| 寄信內容: |
貴單位通之5/13土地鑑界為此事我特別請假配合,到達現場等了約莫10分鐘碰到貴單位測量人員我主動詢問後竟告知因申請人申請延後取消,將再另行通知時間我當場傻眼!
針對此事我直接致電詢問承辦單位主管林課長,他要求我先等幾分鐘讓他瞭解狀況後回覆,但其回覆答案更令我無法認同及接受,竟要我自行與現場測量人員協調,這是什麼處理事情態度阿?我想要讓你們了解不是所有人都閒閒沒事做等貴單位傳喚的阿!
請問申請人於5/11提出申請延後是否符合SOP作業,如果符合那貴單位沒盡到事先通知責任造成損失誰要負責,如果不符合那貴單位基於何種道理同意其變更時間讓一大群無辜關係人白跑一趟這損失又是誰要負責呢?
我的投訴並非要找貴單位的碴,盼鈞長能深入了解問題並給我們所有此案關係人或專程到場的人一個合理回覆. |
| 回覆狀態: |
已回覆 |
回覆日期: |
2015-05-20 |
| 回覆內容: |
有關臺端於本所網站留言,答覆如下:
臺端陳述本所於104年5月13日辦理后里區后里段264-27地號鑑界延期未能及時通知臺端,以致臺端到場而未能施測,造成不便深表歉意。
經查本案係申請人於104年5月8日以現場地上物未拆除為由,向本所提出延期申請,本所審理後符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第1項及準用同條211-1條3日前提出書面申請規定,同意延期。因收件時已是104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而未能及時製發延期施測通知書,造成困擾實非本所所願。但原排定施測日期當日(104年5月13日)承辦人準時到場等候關係人並辦理前置作業,故本所人員查明後回電臺端與現場承辦人員接洽,但臺端於現場主張先辦理鑑界,囿於臺端是本案關係人非申請人,申請人又不在現場情形下無法照臺端意思辦理,故仍請臺端於本所排定之施測日期到場會同領丈。改期施測乙節,雖符合上述法令規定,但改期未能及時通知利害關係人部分本所定當檢討改善,造成臺端不便尚請見諒。
祝福您順心如意
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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