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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信日期:
2022-02-17
寄信者:
李娰*
寄信標題:
神岡區大富段00035-000建號疑似遭人『登錄不實』且兩筆買賣與實價登錄相距甚遠
寄信內容:
神岡區大富段00035-000建號疑似遭人『登錄不實』且兩筆買賣與實價登錄相距甚遠,請主任查察【來文見復】,謝謝!! 1.88年豐登字第088142、088140號等文件因買賣收件過戶產權,原產權當事人自稱係跟父母借款45萬元竟遭過戶1∕3透天房產權,且當事人未到場,本案賣方又損失第一次購屋優惠權。 2.107年豐普登字第002900號也因買賣收件過戶產權,原產權當事人僅100萬元 賣出且未實價登錄,!!! 一棟透天3層樓面積183.04平方公尺 其1/3產權僅45萬另一僅100萬元,與實價登錄相距甚遠,有否規避稅務………。(該地段市值900萬以上) 本案疑似地政經辦收受賄絡,相關資料不全即給予過戶,讓原所有權人損失慘重 ,況且現在所有權人於民國77年完全無資產,為何擁有透天三分之一所有權呢 (現所有權人52年6月16日生77年,他25歲在當兵、讀5年大學) 欲獲得措施: 1.該建物五年內不得買賣 、 過戶 (因有刑事訴訟) 2.應該回復77年所有權樣式(其內部涉紛爭,以法律訴解決) 3.本案房子產權1/3未區分所有權位置為何可以買賣?又土地如何區分? 請將條文依據給于解答。謝謝!
回覆狀態:
已回覆
回覆日期:
2022-02-18
回覆內容:
親愛的李娰嫻女士您好: 關於李小姐您詢問本市神岡區大富段35建號房屋買賣疑義一事,有關實價登錄、買賣登記及停止買賣並回復原共有狀態一節,經調閱台端所陳案件,其中88年案件已逾保存年限業已銷毀,107年豐普登字第2900號買賣案件,其案附資料符合法令規定,本所已指派專人於111年2月17日13時50分以電話向您說明,非常感謝您撥冗耐心聆聽。 另所詢共有持分為何可以買賣一節,建議您可參照民法第817條至第819條規定,數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之關係,即所謂分別共有,每位共有人對於共有物全部,都有使用收益之權,皆可以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倘仍有疑問,請撥電話04-25263188分機107洽詢承辦人:洪聖懿,感謝您的指教,敬祝平安如意。 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