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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信日期: |
2017-06-28 |
寄信者: |
宋正* |
| 寄信標題: |
貴所鑑界提供的服務內容,有以下疑問 |
| 寄信內容: |
(此留言與案號1706270001 同但因要選擇公開內容,所以重新寄件)
貴所鑑界提供的服務內容,有以下疑問:
1.鑑界地樁釘入土地是地政測量人員的工作,還是申請人需自己動手?貴所在給申請人的通知書上並未說明要攜帶槌子等工具?
2.購買地樁(朔膠樁及鋼釘)因測量人員無法測量,可否退還貴所?
附註:本人已於6/26與貴所測量人員完成鑑界 |
| 回覆狀態: |
已回覆 |
回覆日期: |
2017-07-04 |
| 回覆內容: |
一、按「申請複丈經通知辦理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自備界標,於下列點位自行埋設,並永久保存之:一、…三、經鑑定確定之界址點。」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0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故本所測量人員僅為協助埋設界樁,並非全程埋樁。另本所(土地複丈、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其通知目的為告知申請人、關係人準時到達指定會合地點領丈,無法細載需攜帶工具等細項,尚請見諒。
二、臺端申請之土地複丈案已於106年6月26日完成鑑界並已結案,自應依前項規定埋設界標,臺端所購買之界標恕無法退還,尚請見諒。
豐原地政事務所敬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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