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便民服務對象,並提升服務效能,本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間,除土地登記、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逕依內政部訂頒「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土地登記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作業原則」辦理外,同意協助代收下列服務項目:
(一)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所定之複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二)檔案應用(複印公文與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申請書原案)。
(三)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四)人工登記簿謄本。
(五)代理人送件明細表。
(六)土地複丈成果圖補發。
(七)實價登錄「表單登錄、紙本送件」案件。
►南投縣代收項目未包括「實價登錄『表單登錄、紙本送件』案件」。
►詳細規定請見「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縣市代收服務作業原則」
►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跨縣市代收服務申請單
►跨縣市代收服務項目收據
瀏覽人數:1252人 更新日期:201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