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為民服務,提升民眾申辦土地登記之便利性,針對弱勢族群、高齡或行動不便之申請人主動關懷送溫馨,提供到府核對身分之服務,相關規定如下:
一、服務時間:公務上班時間(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時至下午17時00分)。
二、服務對象
凡居住於申請登記案件管轄地政事務所轄區內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申請登記案件已於地政事務所完成收件且非跨所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申請到府核對身分服務: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無法單獨行動者。
2.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且屬視覺障礙、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
障礙、下肢肢體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或其他障礙等確為行動不便者。
3.持醫院開立之醫療證明確為行動不便者。
三、服務內容
考量居住本市之高齡、身心障礙無法外出或不易外出之民眾申辦登記業務,免
於申請印鑑證明或到所驗證身分之往返奔波,就需檢附印鑑證明之登記案件提
供到府核對身分服務。
四、受理方式
申請人或代理人填妥申請書(附件一)於送件時一併提出,或於補正期間內逕
以傳真、電子郵件或書面向管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五、執行方式
(一)管轄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後,先行記錄,再與申請人約定服務時間,服務
同仁至少2人,於出發前應先以電話確認申請人(及其代理人或其家屬)
在場,必要時得徵求當事人同意後錄音、錄影。
(二)服務同仁依約定時間前往時應配帶識別證,依規定辦理差假手續。核對身
分完畢後,請申請人或現場陪同人員於申請書簽名或蓋章。
(三)本項服務於收訖申請書後,地政事務所應排定7日內完成。
(四)已申請本項服務之登記案件,其辦理期限得依實際辦理情形酌予延長。
附件一 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提供登記案件到府核對身分服務申請書
瀏覽人數:1315人 更新日期:201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