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程序:
外國人取得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用途之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再由該地政事務所逕送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法第20條)
二、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之程序:
依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8款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而需取得者,其投資計畫書應先經我國相關部會核准後,再依上述一、之程序申請取得土地。(土地法第20條)
三、辦理時間:
申請核准時間7天至14天。
四、費用:
申辦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依土地法規定繳交土地權利價值千分之一之登記規費。
發布科室:鈞長室 瀏覽人數:1010人 更新日期:2026/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