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丈收費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新臺幣計)土地分割複丈費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土地合併複丈費免納複丈費。
土地界址鑑定費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調整地形複丈費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未登記土地測量費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土地坍沒複丈費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地籍圖謄本採電腦列印以每張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採用電腦繪製大範圍地區數值地籍圖謄本繪圖費每幅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計收。
申請縮放大範圍地區地籍參考圖之繪圖費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附註:
(一) 土地分割複丈費
土地界址鑑定費
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調整地形複丈費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
未登記土地測量費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
土地坍沒複丈費,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
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
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二) 採用電腦繪製大範圍地區數值地籍圖謄本繪圖費,
以圖幅橫長四十公分,縱長三十公分,比例尺五百分之一為計收單位。
至繪圖圖幅長寬及比例尺如有變動,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