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後核發地籍圖謄本得與原圖比例尺不同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67 條》 圖解法之地籍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0年1月30日台(90)內地字第9002382號函
【要旨】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後核發地籍圖謄本得與原圖比例尺不同
【內容】有關圖解法地籍圖業已完成數值化作業,其圖解法地籍圖謄本之核發,建議不受原圖比例尺之限制乙案,如圖資設備允許,基於為民服務原則,得本於職權,核發與原圖比例尺不同之地籍圖謄本,並應請加註原圖及實際核發謄本時之比例尺。
如需與原圖不同比例尺之地籍圖謄本,請於申請時告知櫃台人員。
附件 :
管理人: | 第二課研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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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 第二課 |
建立日期: | 2015-03-16 |
更新日期: | 2015-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