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證明有替代 案件辦理任你行

 為簡政便民,歡迎民眾多加利用以下方式取代印鑑證明,免除奔波各機關之時間,有效節省時間並提升效率!

一、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辦
登記義務人可選擇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登記業務,並經由承辦人員核對身分確認義務人真意後,由義務人於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契約書、切結書等)簽章處簽名。

二、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民眾可於地政事務所設置「土地登記印鑑卡」,並於申辦登記案件時於申請書備註欄敘明「使用土地登記設置印鑑」,各書表並用與該設置印鑑卡一致之印文即可。

三、地政士簽證
民眾倘委由專業代理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可選擇委託具有簽證資格之地政士代辦,透過簽證地政士確認雙方真意後,進行土地登記案件簽證,與使用印鑑證明具有同一效力。

四、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透過將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契約書、切結書等)、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交由法院或其所屬民間公證人進行公證或認證,以代表當事人真意。

五、土地登記線上聲明
民眾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公司法人則可使用工商憑證)於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網站進行身分驗證後,登錄不動產標的、辦理事項、取得權利人及委託之代理人姓名、聲明期限等相關聲明登記資訊,進一步表示當事人真意後,由開業地政士或律師等專業代理人進行核驗當事人身分,再以專業代理人身分進行聲明驗證,並於申請書上記明線上聲明序號或檢附聲明登錄表送件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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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22-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