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訊》有關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部分繼承人復死亡並已就該公同共有權利辦竣繼承登記,嗣數次(含再轉)繼承之全體繼承人終止原先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並分割遺產為分別共有,所適用之登記原因一案
有關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部分繼承人復死亡並已就該公同共有權利辦竣繼承登記,嗣數次(含再轉)繼承之全體繼承人終止原先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並分割遺產為分別共有,所適用之登記原因一案,業經內政部110年11月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318號函釋示,詳細內容請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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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 第一課研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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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 第一課 |
建立日期: | 2021-11-15 |
更新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