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建物測量登記時,應檢附專共有圖說~

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減少消費糾紛,內政部以105年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號令強制規定,自103年3月12日以後申請建築執照的建物,於105年1月22日起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第一次測量登記時,應檢附建管機關備查之「專共有圖說」,並需明確區分出全部及一部分共有之範圍,俾利地政機關作業實務登記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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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第二課研考
管理單位: 第二課
建立日期: 2021-05-07